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停车观察情况再通行,若右侧的车道有车辆行驶过来,那么先让右侧车辆通行。
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右侧通过是我国包括台湾省道路交通的本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仍然奉行左侧通行的原则。在国际上,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的是右侧通行的制度,如美国、俄罗斯等;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是左侧通行的制度,如英国、日本等。规定右侧通行还是左侧通行是其他一切通行原则的前提。
优先权原则包括流向优先和交通物体优先:
1、流向优先直行车辆优先于转弯车辆,干道上行驶的车辆优先于支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行至无管制交叉路口时,只有在右边无车辆驶入路口时才可通过。
2、交通物体有限火车和有轨电车在行驶时,优先于其他一切交通物体。
3、一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
4、紧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的车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于其他车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于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